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