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