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停止委托生产活动,并向受托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