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鼓励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监督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