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受托方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

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

受托方自行采购的,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