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