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食品、医学、毒理、化学、生物、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食品安全调查分析和风险研判。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