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食品召回和处理报告进行评价,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召回和处理食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