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开展风险排查和研判,采取召回等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