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召回的预期效果。
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召回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