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召回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