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