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一章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事认证工作,维护领事认证公信力,促进对外交往,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和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的领事认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 第四条 领事认证机构办理领事认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外交部负责国家领事认证工作。 第六条 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第七条 领事认证人员包括领事认证签署人员和领事认证协助人员。 第八条 外交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的领事认证签署人员应当为随员及以上外交职务或者领事随员及以上领事职务。 第九条 领事认证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条 领事认证的申请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