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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

第八条 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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