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