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样式见附件2〔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