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四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节目样片;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