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节目样片;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