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进口协议草案;

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