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货清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发票上应当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有关票据、清单和登记材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