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