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等情况报批准、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