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开幕之日起15日以前报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国际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幕之日起30日以前报文化部备案。
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载明订货会或者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时间、参展单位和产品目录等。
举办国际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幕之日起30日以前报文化部备案。
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载明订货会或者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时间、参展单位和产品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