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引用法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