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