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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样式印制。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可继续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经营期限届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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