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