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