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