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