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核登记 第四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于审核登记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年度审核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对…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暂缓登记。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于同年3月2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