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2年内出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