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复员回籍之革命残废军人,其家属保持革命军人家属的政治地位。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其家庭实属贫困者,得依照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暂行条例之规定酌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