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投资者,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