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