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