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