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