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