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