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未按规定设置、发送收单交易信息的;

无故未按约定时限为特约商户办理资金结算,或截留、挪用特约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的;

对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未尽调查等处理职责,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

对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支付机构或其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发生账户信息泄露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