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建议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暂停收单业务或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