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