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