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