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严禁利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