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经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单位,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或以代管航空器方式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不再另行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