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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未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规定施行后180日内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按本规定第… 附录:一、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略) 二、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编号方法和打印要求(略) 三、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略) 四、 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说明(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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