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