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未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规定施行后180日内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非法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附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