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核准的活动项目和范围内开展活动;

妥善保存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在活动期限内保持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性;

按规定交纳因飞行发生的起降服务费、航空油料费等有关费用;

记录有关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信息,记录应当保存18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落实航空安全管理措施和空防安全保卫方案;

其飞行活动应遵守并执行民航现行的各种飞行规则、规定和标准;

遵守民航有关统计管理的规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制止、举报利用其航空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