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的颁发、换发、变更、注销等情况,由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相关传媒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